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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未获 董秘敲诈上市公司录得有期徒刑7年

来源:@经济观察报微博记者 李微敖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江苏安靠智电 股份有限公司(300617.SZ,下称“安靠智电”)时任董秘黄节根敲诈勒索案,近日二审定谳。

天河马新闻

来源:@经济观察报微博

记者 李微敖

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300617.SZ,下称“安靠智电”)时任董秘黄节根敲诈勒索案,近日二审定谳。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节根着手实施了对安靠智电公司及时任总经理、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晓凌的犯罪,虽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分文不获,属犯罪未遂,但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而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处黄节根有期徒刑7年,并罚金10万元。

2025年12月,数位知情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了上述信息。他们亦表示,黄节根已就此案提出申诉。

至12月19日,其申诉尚无结果。

检方指控:黄节根私增违约条款敲诈公司

安靠智电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总部位于江苏常州溧阳,主营业务为高压及超高压电缆的连接件。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晓晖、陈晓凌、陈晓鸣三兄弟。2017年2月28日,安靠智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黄节根,1984年4月生,江西南昌人,金融学博士,曾在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投资顾问,2014年加盟当时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深市场分析师。

2021年8月,黄节根入职安靠智电,拟任董秘职务。次年5月31日,安靠智电发布公告,正式聘任黄节根为该公司董秘。

孰料两个多月后,即2022年8月26日,溧阳市公安局即对黄节根采取强制措施,案由是其涉嫌敲诈勒索。

约两年后,即2024年8月30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黄节根犯敲诈勒索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溧阳市检察院指控:

2022年2月,黄节根在与陈晓凌进行磋商、修改关于黄的《绩效协议》过程中,将其中的违约条款“安靠公司承诺每年归属母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且无重大违规行为”,私自修改为“安靠承诺年度和季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且无重大违规行为。如安靠公司有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黄节根无法完成三年内市值提升目标考核,给予黄节根奖励股票的100%(210600股)”。

简言之,黄节根在《绩效协议》里“刻意隐瞒其添加‘季度’(二字)的情况”,因此极大增加了安靠智电公司违约的概率。

至2022年8月,黄节根以2022年半年报数据异常,存在造假嫌疑等为由,拒绝在半年报上签字,并出具无法保证真实的书面意见。

在后来双方的交涉过程中,黄节根以安靠智电违反了与他签署的《绩效协议》中“安靠(智电)承诺年度和季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的约定,向陈晓凌提出全额赔偿其21.06万股股票的要求。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陈晓凌此时才知道黄节根隐瞒了他在违约条款中添加“季度”的情况。

随即,陈晓凌向溧阳市公安局报案。8月26日,溧阳市公安局将黄节根抓获。

2022年8月31日,在被警方羁押5天后,黄节根获得了取保候审。

从2024年3月开始,黄节根至少4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安靠智电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此外,他也向中央巡视组以及公安机关举报了这些事项。

2024年11月24日,安靠智电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晓凌、王春梅、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

该《决定》称,经查,安靠智电公司存在“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三方面的问题。由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安靠智电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陈晓凌,以及该公司两位管理人员王春梅、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上述《决定》所涉及的内容,即为黄节根所举报的事项,不过这一《决定》的措辞中,未使用“造假”或“财务造假”等字样。

此前陈晓凌在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江苏证监局的这一处罚决定,安靠智电公司表示认可和接受,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也在第一时间开展了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监管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详见2025年3月12日经济观察报报道《涉嫌敲诈上市公司 安靠智电时任董秘黄节根案争议》)

法院裁定:黄节根敲诈勒索未遂录刑7年

2024年10月28日至29日,以及2025年1月13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就黄节根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黄节根提出了有期徒刑6—8年的量刑建议。

黄节根及其律师,则均做无罪辩护。

溧阳市人民法院评判:

首先,按照证券法律法规规定,黄节根“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但他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而是借机向陈晓凌提出与其签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议》,表示如果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愿意配合公司签署半年度报告,不再坚持签署“不保真”意见。

在此举无效后,黄节根又以安靠智电公司违反《绩效协议》约定为由,要求赔偿其21.06万股股票。因此,黄节根“并非正当履行董秘职责,而是以履行董秘职责为由,谋取个人利益”。

其次,黄节根要求陈晓凌按《绩效协议》约定赔偿其21.06万股股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陈晓凌与彼时代表黄节根出面谈判的一位侯姓律师的陈述及证言,当陈晓凌得知《绩效协议》的违约条款后,当即向该侯姓律师提出异议,并一起翻看了他自己与黄节根之前的聊天记录。黄节根的供述也显示,他并没有与陈晓凌就修改每季度同比增长20%的内容进行过提示、磋商。因此法院判定,陈晓凌对黄节根修改的情况不知情,“‘季度’同比增长20%的内容”确系黄节根私自添加。

同时,根据安靠智电公司的历年报告,该公司自2018年以来从未达到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以上的情况,黄节根入职后参与了安靠智电公司2021-2022年部分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对公司利润增长情况理应知情。其修改为“年度和季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后故意隐瞒,是为其敲诈行为创造条件。

此外,黄节根利用安靠智电公司即将发布半年报的时间节点,出具无法保证真实的书面意见,借此向陈晓凌施压。陈晓凌因害怕黄节根此举造成公司股价下跌,并影响公司经营,不得已与黄节根谈判。所以,黄节根此举“具有胁迫性”,“属于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

溧阳市人民法院因此认定,黄节根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犯罪金额方面,法院认为,黄节根是在2022年8月19日至8月26日期间实施的勒索行为,以他试图获得的21.06万股安靠智电股票价格计算,取这几个交易日中的最低值,即42.79元/股计算,扣除《绩效协议》约定的成本、手续、利息等费用后,认定犯罪金额为321.65万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不过,法院也认为,黄节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由此,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25年8月,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节根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7年,并罚金10万元。

在宣判之前,溧阳市人民法院已决定对黄节根进行逮捕。2025年7月28日,溧阳市公安局对黄节根执行了逮捕。

一审之后,黄节根提起上诉。

他的理由包括:

《绩效协议》里的条款,是经过他和陈晓凌的多次商讨修改,且该协议需要经过公司的人力、法务和陈晓凌审核后,然后走公司的盖章流程,最后才由陈晓凌签名盖章的。所以,这一协议不可能是他单方修改而不经过前述三人的认可,就能够让陈晓凌签名盖章的。

其次,最终的《绩效协议》所涉的部分条款多达123字,之前的版本仅仅47字,无论从行文的格式还是表述来看,存在根本的区别,作为任何审查合同的专业法务人士,以及公司人事,甚至是董事长陈晓凌本人,都不应该放过对于这一核心条款的审查。

黄节根还提出,安靠智电是溧阳市第一家上市公司,陈晓凌也曾担任过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商关系密切,所以这个案件不应当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若是发回重审,申请指定异地法院管辖审理。

作为二审法院的常州市人民法院则认为,黄节根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黄节根及其辩护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黄节根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所提申请于法无据”。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做出二审裁定,驳回黄节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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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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